北京市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特别贡献奖申报条件(一)工作类评选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参加评选: 1.具有一流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际、国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在国际、国内获得重大科研奖项; 2.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创造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重大项目和高精尖缺技术的引进、推广、解决关键问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4.通过技术创新或研发新产品替代进口和填补国内空白方面成效显著; 5.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取得突出成就。 (二)创业类评选条件 留学人员为所创办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所占股权一般不低于30%。从事领域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创办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前景,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参加评选: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应用核心技术开发的产品实现一定程度的产业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2.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实现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3.注重企业团队建设,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表彰名额每届评选名额控制在20名之内 推荐和评选程序通过归口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开展人选推荐,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评审。经资格审查等程序,确定参加评选的有效候选人。经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最终拟获选人名单。 材料报送推荐单位将材料汇总后报送北京市人才工作局。 推荐要求归口推荐或自荐。 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参评范围全市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已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部门和单位。 参评对象1.专职从事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具体指专职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的书记及副书记;党的组织、宣传、办公室、研究、统战、纪检(监察)等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编制在行政序列的宣传、宣教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2.党政兼职且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人员。具体指独立法人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兼行政领导;独立法人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副书记兼行政副职,分工主抓党务工作;独立法人单位未设专职书记、副书记,分工主抓党务工作的行政副职;党政职能合一的机构、部门中,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人员。 3.保卫、信访、人民武装、老干部、学生工作等部门的专职干部中,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人员。 4.参评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是否以思想政治工作为主,具体认定依据以其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工作对象来确定。 5.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 (1)上一年度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2)上一年度单位综合考核为不称职的人员。 (3)正在被立案审查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解除后未满3年的人员。 申报条件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与职业操守;具有思想政治工作岗位所需的科学文化素质与职业工作能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2.符合所申报专业职务的条件。 3.其他系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转入政工岗的有关规定:已获得初、中级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从事思想政治工作4年以上可申报中级政工专业职务;已获得中、高级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从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的可申报高级政工专业职务。 4.首次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的有关规定:首次纳入参评范围评定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由非参评单位调入参评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过去从未取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在首评或调入的当年,其学历和专业年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直接申报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其中,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7年以上可直接申报中级政工专业职务;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0年以上可直接申报高级政工专业职务。 5.对个别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进入专业职务时间的要求,允许其破格申报相应专业职务。 申报材料1.《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申报高级政工专业职务的为一式4份,申报中级及以下政工专业职务的为一式3份。 2.代表作品和论文。申报高级政工专业职务,应提交担任现专业职务以来本人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代表作品2至3篇,并提交1篇为申报政工专业职务所撰写的3000字以上的有关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申报中级政工专业职务,应提交担任现专业职务以来本人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代表作品1至2篇,并提交1篇为申报政工专业职务所撰写的3000字左右的有关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 3.学历(学位)证书(含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 4.现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5.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 6.继续教育登记手册。 7.本人或单位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获得的奖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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