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范围推荐人选应为在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非公有制单位中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对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担任副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以上待遇的人员、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已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不得推荐。 推荐人选条件推荐人选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推荐人选近5年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6.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育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为同行所公认。 8.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选拔程序(一)申报。人选所在单位经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后,按以下渠道将申报材料报送归口推荐单位,不得多渠道重复申报。市级国有企事业单位人选,按照隶属关系由归口单位推荐;区级国有企事业单位人选,由所在区委组织部推荐。非公有制单位人选,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由所在区委组织部推荐,属中关村科技园区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单位的,也可由中关村管委会或开发区工委组织部推荐。 (二)推荐。各归口单位对申报人选进行综合评议后,按照推荐名额确定本地区、本系统的推荐人选,报送市人才工作局。 (三)评审、公示、上报。市人才工作局组织专家对有效推荐人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按要求公示,经批准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报送材料1.归口单位综合报告(加盖公章扫描件)1份,内容包括推荐人选基本情况、综合评议具体过程等。 2.《归口单位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汇总表》电子版1份。 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表》加盖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公章扫描件1份和word文件1份。 4.相关证明附件材料电子版1套(文件夹名称为“姓名+单位”)。包括: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人事档案在京证明、职称证明扫描件;论著、专利、奖励、荣誉、承担重大项目等证明扫描件。证明附件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按照推荐表的项目顺序标注序号及名称,一一对应,否则视为无效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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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申报条件凡在北京地区工作,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近五年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且评选当年在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均可参加评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规定参加“有突出贡献人才”的推荐和评选: (一)在科学研究(含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取得系统性或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应用成效。 (二)在工程技术领域(含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环境工程、建筑工程等)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及技术应用和推广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或自主开发新技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管理科学、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具有系统性或开创性的研究成果,并在实践中得到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首都经济建设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的研究、开发及产业化中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推动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五)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方面作出系统性贡献,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国内公认的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 表彰名额“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人才”表彰名额为50名。各区、各系统要在从严掌握参评条件的基础上,自行确定推荐人选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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